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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属于法律上规定不能结婚的人。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4 16:56:42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被告黄某201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天,被告黄某因不同意由其舅舅因代收彩礼而发生争执,其舅舅说“如不同意他代为收取彩礼就把你之前结过婚的事情和患有精神疾病史告诉男方家”。原告郑某由此得知被告隐瞒曾经结婚的事实,便取消了结婚典礼,被告也因其父母索要彩礼无果于同年7月30日离家出走。原告2018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2019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被告黄某201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天,被告黄某因不同意由其舅舅因代收彩礼而发生争执,其舅舅说“如不同意他代为收取彩礼就把你之前结过婚的事情和患有精神疾病史告诉男方家”。原告郑某由此得知被告隐瞒曾经结婚的事实,便取消了结婚典礼,被告也因其父母索要彩礼无果于同年7月30日离家出走。原告2018年8月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判决;2019年8月,原告第二次向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以被告患有精神病为由,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现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而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但未举证证明被告婚前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郑要求确认与被告黄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负担。

黄某提起上述。提交了相关证据:1、2017年12月13日渠县康缘精神病医院的“入院记录”,其母亲主诉:入院前2年,患者离婚后出现乱说、哭闹、夜间不睡等症状,无明诱因纠缠前夫,经常打电话到公安局解决复婚,仇视父母,乱发脾气、打人等。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2、2019年9月26日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其母亲主诉:反复乱语、行为异常6+年。现病史:自入院前6+年(2013.02)开始出现乱语,称有人说她坏话,有人整她、害她,自语自笑,无法交流,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劳动。曾多次住我院治疗。诊断结论为:精神分裂症。3、渠县文星街道长青社区一组和社区居委会的证明:郑某与黄某于2018年6月26日办结婚证以来,因黄某故意隐瞒婚前有结婚史,并患有精神疾病,故不到一周两人分居,郑某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两人也一直分居,情况属实。其三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为:黄某6、7年前就患有精神病,黄某及其父母隐瞒该事实,并隐瞒之前有婚史的情况,欺骗与郑某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当确认婚姻无效。二审法院对上述三份新证据认为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

二审审理前,法官前往黄某的家中,对其父亲黄某某作了询问笔录,并电话与黄某的母亲杨某通话。二人承认:“黄某之前有婚史和现仍在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是精神分裂症,但不是精神病,之前是医好了才回来和郑某结婚的,后来因为这个婚姻问题又犯病了,郑某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行”。

二审院认为,经查证的事实,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黄某在经媒人介绍十几天的时间内在黄某家人的催促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在办理婚礼时才得知黄某不仅之前有过婚史,且一直患有精神病,上诉人及家人才知被欺骗结婚的事实,便取消了举办婚礼的宴席,辞去了亲朋好友。后黄某从郑鹏生家中出走。不久,黄某被其家人送至渠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二审中上诉人所提交的渠县康缘精神病医院和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的病历资料中能够证实,黄某反复乱语、行为异常已有六年多的时间(2019年9月住院时其母亲主诉),曾多次在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仍一直在渠县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故上诉人郑某依法享有主张确认其与被上诉人黄某婚姻无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有该三种疾病的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结婚的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黄某虽然在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短暂时间内未发病,但黄某及家人事先未将黄某曾有过结婚史和患有精神病的客观事实如实告郑某,属欺骗办理结婚登记,且黄某所患精神分裂症属精神病的一种,在结婚后尚未治愈,一直住院治疗,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能结婚的人。现郑某起诉要求确认与黄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来源:法律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