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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保证金质押几个法律实务问题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5 11:31:24

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定义及适用规则,起初我国法律体系或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并无明确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种类及交易量与日俱增,关于保证金质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基于金钱种类物的特性,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性在实务中很难被理解和认定。一、保证金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演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法释〔1997〕年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关于保证金质押的定义及适用规则,起初我国法律体系或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并无明确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种类及交易量与日俱增,关于保证金质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基于金钱种类物的特性,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性在实务中很难被理解和认定。


一、保证金质押的法律规定及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法释〔1997〕年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开证银行是否履行对外支付义务,选择采取解除冻结措施或采取扣划措施,该规定虽未明文表述保证金质押或优先受偿等内容,实际上已经是对保证金质押的优先受偿性的认可。

200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条法[2000]9号《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

由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该复函确认了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且明确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进一步阐释保证金账户移交债权人控制的特性。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法〔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再次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及扣划的法院执行规则。

随着保证金质押在担保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上述关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规定已经不能覆盖实务应用需求。

为了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作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的效力,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中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性质,明确了保证金移交债权人占有的特性,肯定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作用。至《民法典》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适用了20余年,期间关于保证金账户的设置及管理、账户内资金的浮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也催生出一批具有指导性的判例。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发布法释〔2020〕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在第70条中再次确认和完善保证金质押的规定,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证金质押的特征

保证金质押系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一般特性在此不予赘述,保证金质押具有明显的区别于其他质押类型的特征,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金钱形式特定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提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明确保证金质押金钱形式特定化的基本要件。

笔者理解,金钱形式特定化不是账户金额固定,是指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仅作保证金用途,保证金账户中除保证金存入、被担保债务代偿、释放保证金等专用于保证金的用途外,不得进行其他资金往来,不作其他业务或日常结算使用。

(二)移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

《民法典》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设立的条件之一是“交付”质押财产,保证金质押作为动产质押,也应当对质押财产即保证金进行“交付”,关于保证金如何“交付”,实务中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中规定的质押保证金“交付”方式为“移交债权人占有”,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中规定的质押保证金“交付”方式为“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法律实务中丰富了保证金“交付”的形式,根据现行有效规定,保证金账户可以是由债权人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设立的账户,也可以是债权人设立的账户,且形式上也可以是银行账户下设的保证金分户,简而言之,保证金账户本身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核心是保证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绝对控制权。


三、保证金质押的法律实务操作

(一)保证金质押的设立

《民法典》第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设立保证金质押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就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金数量或提取比例、担保的范围、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及管理等情况进行明确。

实务中,质押合同的认定并不拘泥于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可以在合作协议或借款协议中就相关质押条款进行明确,在基本质押条款约定完整且清晰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当事人订立了质押合同。下面结合保证金质押的特点就质押合同的订立提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质押保证金担保的债权通常具有批量发生、流动性强和浮动频率高的特点,容易出现担保范围约定不清的风险,在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时,需关注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量和范围是否约定清楚,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约定借款用途、债权发生的时间范围、债务人的主体范围以及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等方式进行明确。

保证金质押中的质押财产即为保证金,对质押物的“交付”即为保证金账户的移交或控制,故需在质押合同中明确保证金账户开立和日常管理的内容。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账户的开户人、账号、开户行等基本信息;无论保证金账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开立,必须明确债权人对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账户内资金只能专用于保证金用途,保证金的存入、扣划、释放等操作规则均应有明确约定。

(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保证金账户开立时,银行即可在系统中将该银行账户性质设置为“保证金”,该账户的密码也交由债权人保存,以此达到对保证金账户作专户管理并实际控制的目的。

实务审判中通常存在的争议点不是保证金账户的控制权,而是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使用。上文提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与保证金相关的用途,即特定化,需注意的是,该特定化的并不是固定金额,保证金会随着债权的变动发生变化,如债权金额增加导致的新增保证金的存入、部分债权逾期导致的保证金代偿扣划、债权余额大于保证金余额导致的保证金释放等,保证金账户内还会产生自动生成的利息或银行服务费用自动扣除等变化,该等变化均不会影响保证金的特定化,而非保证金用途的资金往来会破坏特定化。

如将保证金账户与日常结算账户混同使用,在保证金低于约定比例的情况下仍然向债务人释放保证金等行为,可能导致账户资金不符合保证金的性质,从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另一方面,保证金虽然可以是浮动的,但也并不是和单笔债权一一对应。

如质押合同约定每新增一笔贷款,质押人应当按该笔贷款金额5%存入保证金,当某一笔贷款清偿时,质押权人是否应将该笔贷款对应的5%的保证金进行释放?

答案是,在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未清偿的贷款余额的情况下,不需要释放保证金。原因是,保证金担保的范围是贷款总额,而非贷款总额的5%,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虽为按比例计提,但是存入后的资金与单笔贷款已不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均为贷款总额提供担保,所以在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未清偿的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拒绝释放保证金。

(三)保证金质押权的行使

保证金质押权最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担保该债权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资金进行代偿,无需取得其他方同意;二是质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就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主张权利时,保证金质押权作为担保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实现的性质,且程序上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该两个方面的作用体现在权利行使方面即债权代偿的保证金扣划及诉讼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结语

保证金质押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银行业务发展催生并逐步完善的一种特殊动产质押,具有特定的权利创设背景,也使得债权担保的设立、维系及行使更为灵活和便捷,更重要的是,在进一步保障质押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质押人的担保成本。法律实务层面,保证金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参考案例在持续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未来保证金质押业务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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