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才为域名侵权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5 16:16:09

【审判规则】1.登记域名注册人为虚假的公司,但根据域名注册人预留的联系电话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的事项等材料可以认定个人为实际域名注册人。此时,该个人系网络域名侵权诉讼的适格当事人。2.行为人注册的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与他人的注册域名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当行为人将域名绑定于商业网站时,应确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本案情】中国银联公

【审判规则】   

1.登记域名注册人为虚假的公司,但根据域名注册人预留的联系电话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的事项等材料可以认定个人为实际域名注册人。此时,该个人系网络域名侵权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2.行为人注册的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同,与他人的注册域名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当行为人将域名绑定于商业网站时,应确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中国银联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UNIONPAY”商标注册证,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册了“chinaunionpay.com”域名。之后,中国银联公司在Whois网站查询到“unionpay.com”域名,该域名登记注册人为TellingCompany,注册时间晚于商标“UNIONPAY”的注册时间。而且,“unionpay.com”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中国银联公司遂向对方提起域名争议,但对方回复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经查,Whois网站上预留的联系电话归吴X所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的备案单位为:TellingCompanyX,并注明吴X为负责人。经中国银联公司投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书,裁决“unionpay.com”域名的注册转移给中国银联公司所有。

X以其域名注册合法有效,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犯中国银联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系争域名unionpay.com未侵权并归其使用。

中国银联公司辩称:系争域名unionpay.com的登记注册人为TellingCompany,而非吴X,故吴X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吴X或其公司注册系争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系争域名与其商号英译相同,足以导致公众误认,请求驳回吴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公司登记域名注册人为虚假注册人,根据注册人预留材料,能认定个人为实际注册人,此种情况下,能否将该个人作为网络域名侵权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1.本案中,登记域名注册人为TellingCompany,但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Whois网站上预留的联系电话归吴X所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的备案单位为TellingCompanyX,并注明吴X为负责人。由于吴X承认TellingCompany并不存在,营业执照等信息均为虚假,在中国银联公司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TellingCompany为域名注册人。综上,吴X系实际域名注册人,其系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2.中国银联公司已经依法注册了“chinaunionpay.com”域名,并陆续在大陆、香港等地注册了英文“UNIONPAY”及中文“银联”商标。因此,中国银联公司除对“UNIONPAY”享有注册商标权、对“chinaunionpay.com”享有域名使用权外,还有权将其作为法人名称字号部分和中文“银联”商标的英语翻译使用。“unionpay”并非英语中的既有词汇,系将“union”与“pay”组合而成的词,具有显著性。吴X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中国银联公司的“UNIONPAY”商标相同,与中国银联公司的“chinaunionpay.com”域名近似。而且,“UNIONPAY”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吴X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亦阻止了中国银联公司注册“unionpay.com”域名。另外,吴X注册的“unionpay.com”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足以说明吴X利用中国银联公司的商标、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和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的规定,吴X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请求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X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

 

【案例信息】

【案    号】 (2009)浦民三()初字第172

【案    由】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判决日期】 20100517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

【被    告】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X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总裁。

原告吴X诉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10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代理人商建刚、林丹蔚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瞿淼律师、赵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诉称,20051118日,原告为制作宣传团购知识的网站需要,开始使用以union(联合、联盟)pay(支付)的合称为主要部分的本案系争域名。2009219日,被告以“unionpay.com”域名侵犯其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原告,请求上述机构将上述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原告的域名注册合法有效,且仅为非盈利性的知识普及网站。被告已持有chinaunionpay.com等域名,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当初未注册系争域名的任何理由,被告请求保护的商标“UNIONPAY”也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持有的驰名商标是中文“银联”配图,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及于系争域名。原告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未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系争域名unionpay.com不侵权并归由原告使用。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系争域名unionpay.com登记注册人是TellingCompany,而非原告,故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告或其公司注册系争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是:1.被告就“UNIONPAY”标识或字样所享有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合法有效。2.系争域名与被告的英文注册商标“UNIONPAY”相同,构成对被告中文“银联”驰名商标的翻译,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3.原告对系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正当理由。4.原告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恶意。该域名与被告商号英译相同,又与被告的“chinaunionpay.com”域名近似,足以导致公众误认,可使原告通过“搭便车”方式利用被告商号、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3月,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其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等。200224日,被告申请注册了chinaunionpay.com域名,域名有效期至201124日。2003821日,被告取得第3160636号“UNIONPAY”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收费图书馆、经营彩票等。2003113日被告在香港取得第30010450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UNIONPAY”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和第36类。2005622日,被告注册于第36类信用卡服务的“银联”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以上商标有效期均为注册之日起十年。

被告提供了中国大陆及香港部分报纸自2002年至2004年涉及被告与“UNIONPAY”的报道18篇,其中14篇中文报纸在有关被告的新闻报道中,均出现了“UNIONPAY”字样。如20023月《北京青年报》题为“中银联联起银行卡”的报道中,附有照片一张,照片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联”中文字样的下方分别对应有“CHINAUNIONPAYCO.,LTD”、“CHINAUNIONPAY”英文字样。20031017日、1031日、1128日、1226日、200419日《华夏时报》开辟的《卡生活》版面,在报纸右上角标注了“银联及图”商标、“中国银联”及“CHINAUNIONPAY”以及“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协办”的字样。20031114日、200417日、200418日、2004119日的《南华早报》的英文报道中均使用了“ChinaUnionPay”“ChinaUnionPayCards”等词汇。

200929日,被告在whois网站查询“unionpay.com”域名,显示域名注册人为TellingCompany,注册时间20051118日,有效期至20091118日,联系人电话为+860139XXXXXXXX。该电话与户名为原告吴X的移动话费发票上显示的手机号码一致。200924日,被告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获得以下网页资料:在www.domain.cn网站域名城论坛内,在一个题为“unionpay.com是不是被popular老大搞去了”的帖子中,200511230507分有网友回帖称“unionpay是银联的标志啊”,20051124日网友popular回帖称:“嘿嘿,谢谢关注,是我搞去了”。popular的签名档为:“本人停止出售10年前注册的米,限量出售5年前注册的米,大量出售5年内注册的米。QQ:XXXXX,欢迎访问中国素材网www.sucai.com。”

根据填写于2006116日、备案号为42015024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备案单位:TellingCompanyX(个人),单位负责人的手机号为139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域名资源栏中记载了两个域名:分别为www.sucai.comwww.unionpay.com,中文名称为素材网、团购知识网。使用IP地址均为219.139.XX.XX,分配IP的上级网络单位为“长江数据”。在备案单位盖章处有“TellingCompanyX(个人)”字样及指印。

2009212日,被告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递交投诉书,认为被告拥有系争域名有效部分的商标权,TellingCompany恶意注册和使用系争域名,要求将该域名转让至被告名下。200957,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出具第CN0900253号裁决书,认为:TellingCompany注册的域名与被告持有的商标系相同或易引起混淆的相似,TellingCompany对此域名无合法权利,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裁决“unionpay.com”域名的注册转移给被告所有。2009520日,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移动电话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复印件、报纸复印件,公证网页等证据证实。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争议:

1.系争域名的注册时间。

原告主张,系争域名最早于20009月由他人创建,2005313日原告向韩国人HanJungGu购得,由于该韩国人在9月份到期后不续费,任由原告缴费注册。原告提供了从www.archive.org网站查询unionpay.com注册历史的资料网页以及有HanJungGuWuPeng签名的“DomainTransferAgreement”的英文复印件,作为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反驳称,原告的证据中,网页未经公证,该网站的资料证明力值得怀疑;至于“域名转让协议”,既无原件,也无指定机构的翻译,故不予认可。且系争域名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该域名注册时间是20051118日,应以此记载为准。同时,提供了被告代理人向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和中国万网上海分公司咨询域名设定时间问题的电子邮件答复函,作为反驳原告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网页资料,,且未经公证的网页资料具有较大可变性;域名转让协议的另一方据原告称为韩国人,该协议既无原件又未经公证。故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经过公证,但其是在收信人打开过邮箱收件后,再由公证处公证的,故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也难以采信。但就系争域名的注册时间问题,双方都认可的unionpay.com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数据查询系统whois.com所显示的注册时间,已经直接证明了这一事实。故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ICANN(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管理机构)数据查询系统显示的注册时间20051118日即为系争域名的注册时间。

2.系争域名的使用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注册域名后,建立了一个介绍团购知识的网站,未从该域名获得商业利益,并提供自建系争域名网站的网页以及网站建设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等作为证据。被告反驳称,系争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并非原告所称的介绍团购知识的网站,而是566车网”。该网站是经营性网站,有大量广告、组织团购等信息,显然涉案域名已被用于商业性用途。被告并提供200924日对系争域名网站所作公证保全的网页作为上述反驳主张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网页,未经公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网站建设合同、服务器托管合同等虽可证明原告可能有建网站的行为,但因没有确切信息与系争域名有关,故无法证明所建网站必然与原告提供网页显示内容一致。而被告提供的网页,经过了公证,原告也无异议,并认为这正证明其在使用域名,故该网页的真实性应予认可。该网页显示系争域名指向的网站是566che.com”。从网页内容看,该网站开设买车、卖车、租车、商家网页、实用查询、车友家园、车友论坛等栏目,提供买卖汽车、二手车、租车及相关资讯等服务。故本院确认,现有证据证实,系争域名至少在20092月绑定于566che.com网站,该网站的网页显示了前述栏目及相应内容。

此外,被告提供了网站查询的其于20044月在澳门、200312月及200411月在台湾、20055月在新西兰、20058月在欧洲共同体注册“UnionPay”商标的网上信息。原告以被告未提供商标注册证为异议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商标注册人,有能力提供商标注册证而未予提供,仅凭网站信息,本院难以审查所涉网站信息的客观性、权威性,在相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情况下,本院难以采信上述信息。至于被告另提供的其2006年以后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及世界各地注册“UNIONPAY”商标以及使用“UNIONPAY”商标的证据。本院认为,与本案双方争议有关的,应限于unionpay.com域名注册前被告注册或使用“UNIONPAY”商标的相关事实,2006年以后被告注册、使用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无关,故被告的这部分证据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当事人受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其侵权的警告,而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向有权处理该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未向有权部门投诉,可能会对被警告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本案原告以系争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身份出现,在被告提起域名争议的情况下,具备了受到侵权警告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条件;被告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该裁决系民间裁决,并不产生仲裁法或诉讼法上的效力,相对一方若不接受,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起诉将直接产生改变原有民事权益秩序的后果,可能会对其造成损害。因此,本案具备提起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吴X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原告吴X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犯。

一、关于原告吴X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域名注册行为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及网络的虚拟性特点,存在登记域名注册人与实际域名注册人不一致的可能。从本案情况看,首先,Whois网站上虽显示系争域名的登记注册人是TellingCompany,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原告本人的手机。其次,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记载的内容看,系争域名unionpay.com的备案单位是:TellingCompanyX,并注明吴X是负责人。再次,并无证据显示TellingCompany实际存在。原告当庭陈述TellingCompany并不存在,营业执照等信息是虚假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书也对TellingCompany是否真实存在表示质疑。而被告亦未能提供该公司真实存在的有效证明。故本院难以认定一个并不存在的公司为域名注册人。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吴Xunionpay.com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二、关于原告吴X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侵犯

本院认为,原告吴X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被告就UNIONPAY”享有注册商标权等合法民事权利。

被告早于200224日注册了“chinaunionpay.com”域名。2003年起被告陆续在大陆、香港等地注册了英文“UNIONPAY”及中文“银联”商标,“银联”同时作为文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域名和注册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0511月原告注册涉案域名之前,被告在多年的商务及形象宣传活动中,多以自己的法人名称中的字号“银联”与“UNIONPAY”并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被告除了对“UNIONPAY”享有注册商标权、对“chinaunionpay.com”享有域名使用权外,还将其作为法人名称字号部分和中文“银联”商标的英语翻译使用。

(二)原告注册的unionpay.com”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与被告的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unionpay”并非英语中的既有词汇,是将“union”与“pay”组合而成的生造词,具有区别于通用词汇的显著性。被告拥有的chinaunionpay.com域名、UNIONPAY英文文字商标中,UNIONPAY”都是最具可识别性的部分。被告提供的媒体资料显示,2002年开始,被告便将“CHINAUNIONPAYCO.,LTD”作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应英文、将“CHINAUNIONPAY”作为“中国银联”的对应英文,大量使用在对外宣传及商务活动中,从而逐渐构建了“UNIONPAY”与“银联”之间的对应性。由于“银联”商标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同时,被告作为银行卡联合组织,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其银行卡业务已在全国普及并进入储户的日常生活,因此,被告的字号、“UNIONPAY”标识或字样也经由被告的对应使用而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注册的unionpay.com”域名中,“com”是通用的域名后缀,唯一具有可识别性的部分是“unionpay”,而其与被告注册在先的英文商标“UNIONPAY”除了大小写的区别外完全相同,也与被告对其字号“银联”的英文翻译相同,还与被告注册在先的chinaunionpay.com域名近似,由于“UNIONPAY”已经通过被告的商业使用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对应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unionpay.com误认为是被告经营的网站,或者与被告具有某种联系。

(三)原告对系争域名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首先,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对unionpay”字样享有诸如商标、企业名称之类的合法权益。其次,原告未能证明其注册系争域名的时间早于被告英文商标“UNIONPAY”的注册时间。原告提供2005313日与案外人HanJungGu的域名转让协议一份,欲证明系争域名于2001年已经注册,原告系用重新注册的方式受让该域名。经审查,该证据系涉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也未经指定机构翻译,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就原告自行所作翻译看,该协议上既未明确域名转让金额,也未明确转让时间。本院对该证据难以采信。故原告未能证明其对系争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也未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正当理由。

(四)原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一,原告未能证明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系争域名经营非营利性网站。原告提供了unionpay.com网站截屏、与武汉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及附件、archive.org网站查询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使用域名建立非营利性的团购知识网站。其中unionpay.com网站截屏系未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被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难予采信。网站建设合同上没有涉及本案域名,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联性,附件《网站建设内容》上没有签章,相关发票与网站建设合同中对付款时间的约定不符,其证明效力无法认定。即使根据原告自己提供的Archive.org网站的查询结果,unionpay.com域名下的网页情况是:2003-2005年无网页,2006年有1个网页,2007年、2008年也无网页。而原告提供的网站截屏又显示2008年系争域名下是存在网页的。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加上其形式要件上的欠缺,本院难以采信。

第二,原告注册系争域名之时被告的UNIONPAY”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注册系争域名的时间是20051118日,而2005622日,被告的“银联”商标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故作为与“银联”对应的“UNIONPAY”商标在原告注册系争域名之时已经具备相当的知名度,此种知名度从域名城论坛中的网友回帖也可见一斑。据此,原告在注册系争域名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UNIONPAY”与“银联”及被告的对应关系。

第三,被告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大量注册域名并兜售的高度可能性。被告证据显示:网友popular20051124日在域名城论坛发帖承认注册了unionpay.com域名,其签名档中有大量出售域名、“欢迎访问中国素材网www.sucai.com”等内容,而备案号为42015024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显示,www.sucai.com备案在吴X名下。故原告就是popular的可能性极高。作为反驳,原告提供了popular用户在域名城的注册信息及相关IP查询结果,以说明popular另有他人。但该查询时间晚于该用户在论坛上的发言时间,原告完全可能通过修改注册信息来改变popular的身份信息,随机变动的IP地址也不足以证明用户的经常所在地。原告还提供了关于sucai.com的查询信息,以说明sucai.com另属他人,但该信息系未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查询时间和所反映的备案时间均晚于论坛发言时间,期间情况变化难测。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也难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关于popular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原告就高价出售系争域名发出过要约,但可以辅助证明原告具有大量注册域名并兜售的高度可能性。

第四,原告注册unionpay.com域名的行为阻止了被告注册该域名的可能。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原告注册unionpay.com域名后,被告难以注册该域名。

第五,原告将系争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被告公证保全的网页证据显示,20092月系争域名指向一个具有明显商业性质的二手车交易网站。虽然,该网站业务与被告经营范围不属同类,但因涉案域名的核心部分“unionpay”与被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与被告对其法人名称中的字号及中文驰名商标“银联”多年形成的英译习惯相同,还与被告域名“chinaunionpay.com”近似,又由于被告“银联”商标知名度高,以及其与被告英文商标、字号、域名之间多年来形成的对应关系,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系争域名误认为被告持有,而起到诱使相关公众点击、访问网站的效果。

综上,原告将与被告注册商标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成域名,该域名的核心部分与被告驰名商标、字号的英译相同,与被告已有域名近似,原告未证明其用系争域名建立了网站,本案其他证据又证明原告有将系争域名绑定于另一个商业性网站的行为,原告的行为不仅客观上阻止了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被告域名,从而利用被告商标、字号、域名的知名度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确认域名unionpay.com”不侵权、由原告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吴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