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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6 10:06:35

秦某诉龙网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情摘要龙网公司员工祁某每月几乎按照固定数额向员工秦涛打款,龙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祁某打款行为应视为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的劳动报酬。2015年6月、7月员工祁某没有给秦涛打款,构成拖欠工资,秦涛以此为由通知龙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对龙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基本案情201

秦某诉龙网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龙网公司员工祁某每月几乎按照固定数额向员工秦涛打款,龙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祁某打款行为应视为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的劳动报酬。2015年6月、7月员工祁某没有给秦涛打款,构成拖欠工资,秦涛以此为由通知龙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并对龙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开始秦涛到龙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从事工程工作,工资4000元/月。其后,秦涛开始在龙网公司工作,龙网公司给秦涛支付工资。2012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实行标准工作日,工资4000元/月,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龙网公司开始为秦涛缴纳社会保险。龙网公司通过建设银行公司账户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通过农业银行龙网公司单位职工祁某的个人账号向秦涛支付2000元的绩效工资。2013年6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工资4000元/月。2015年8月3日秦涛给龙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秦涛于2012年2月20日与龙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现在单位工作了41个月,由于单位的用工和管理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秦涛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秦涛即日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请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8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本人全部工资,并及时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秦涛以邮寄方式向龙网公司送达,龙网公司已经签收。龙网公司为秦涛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秦涛在龙网公司工作至2015年8月4日。2015年6月份、7月份龙网公司未向秦涛支付绩效工资,合计4200元。秦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8元。

       秦涛于2015年9月29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被克扣的工资4120元,2、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00元。该仲裁委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对秦涛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秦涛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被克扣的工资4120元,2、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经济补偿金21350元,一审判决后,龙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龙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涛支付工资4200元;2、龙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28元。

一审法院认为,秦涛系龙网公司的职工。对于秦涛主张龙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因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的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通过建设银行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另一部分系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龙网公司职工祁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绩效工资,现秦涛已经向龙网公司提供劳动,龙网公司仅支付劳动合同部分工资,经核算,龙网公司尚欠秦涛绩效工资4200元,故秦涛的该项请求,本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秦涛主张龙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龙网公司未足额支付秦涛绩效工资,秦涛向龙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被告予以接受,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祁某作为龙网公司单位员工,每月按照几乎固定数额给秦涛打款,且龙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龙网公司与祁某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祁某的打款行为应视为龙网公司向秦涛支付的劳动报酬。2015年6-7月祁某未向秦涛工资卡中支付绩效工资,龙网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秦涛存在不发放绩效工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龙网公司拖欠秦涛2015年6月、7月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另外,秦涛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龙网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龙网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公司账户向秦涛支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那么祁某个人账户每月向秦涛账户打款能否认定为龙网公司向秦涛发放的工资?龙网公司主要观点是龙网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秦涛支付了工资,龙网公司从未授权祁某向秦涛支付任何钱款,并且秦涛未提供证据证明祁某给秦涛打款与龙网公司有关。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采纳了龙网公司的观点,驳回了秦涛的仲裁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笔者介入本案后认为秦涛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工资,也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龙网公司每月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秦涛,一部分是所谓的绩效公司实际上是由固定工资加工龄工资构成,龙网公司每月通过员工祁某个人账户支付给秦涛。笔者通过对证据材料的系统梳理,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龙网公司每月分别用公司账户和员工祁某个人账户为秦涛发放工资的事实,2015年6-7月祁某未向秦涛工资卡中支付绩效工资,属于克扣拖欠工资,最终笔者观点被一、二审法院采纳,诉讼请求被支持。

       本案的标的很小,但非常具有典型性。龙网公司的做法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甚至有很多中小企业直接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他们想通过发放工资的方式达到下列目的:

       1、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避税 ;

       3、发生劳资纠纷时,增加劳动者的举证难度。

       终极目的是想控制企业用工成本,但该违法的做法能否达到企业控制用工成本的目的呢?在原有体制下,由于监管部门对接问题、权限问题等可能查不到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但是随着社保入税、银税对接,企业这种做法很容易被监管部门查到,一旦被查到,将面临补缴社会保险、补交税款和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纵看本案结果,龙网公司最终并没有达到控制用工成本的目的,虽然增加了秦涛的举证难度,但同时也给其自身增加了诉讼成本。通过此案例,笔者希望广大企业控制企业用工成本,应在追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情形下依法合规的进行,切莫违法违规进行,否则视违法情况,将面临不同程度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沈阳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