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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公司制片团队聘用合同纠纷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6 10:10:16

案情简介在笔者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的某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该节目投资方和第三方签订了《制片团队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了投资方聘请第三方为该节目提供相关制片服务,约定了第三方团队人员及工作时间等事项,并同时约定“甲方认为乙方团队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节目制片岗位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乙方团队剩余不再履行的工作阶段的对应报酬,并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团队指派专业人员在本节目中署名

案情简介

在笔者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的某综艺节目制作过程中,该节目投资方和第三方签订了《制片团队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了投资方聘请第三方为该节目提供相关制片服务,约定了第三方团队人员及工作时间等事项,并同时约定“甲方认为乙方团队不适宜或不能胜任本节目制片岗位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再支付乙方团队剩余不再履行的工作阶段的对应报酬,并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团队指派专业人员在本节目中署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资方已经按约支付了费用,但是第三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制片服务,且擅自停止服务。在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投资方向第三方发函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最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合同解除并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方提出反诉请求,认为其在签订合同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虽然其收到了投资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但其认为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解除上述合同,投资方擅自解除上述合同的行为,系严重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的内容,上述合同关系更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同时,上述合同也约定了投资方的单方解除权,即投资方在认为第三方不能胜任制片工作时,有权单方解除上述合同。在投资方已经向第三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且第三方也认可收到的情况下,应该确认上述合同已经于第三方收到之日解除。


律师说法

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中的相关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仍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二、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若投资方在起诉前未向第三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那么,应该按第三方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确定。但在本案中,投资方已经发送通知函且第三方认可收到,那就应按第三方收到通知函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来源:芸和T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