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公司纠纷  

公司合并及分立法律风险及防控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6 11:49:28

一公司合并/分立业务概述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吸收方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被吸收方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从而注销。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从而注销。只保留新的实体继续经营。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业务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吸收方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被吸收方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从而注销。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从而注销。只保留新的实体继续经营。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法律行为。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公司合并决议未经股东(大)会通过,即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会导致利益相关人提起公司合并/分立无效之诉。


因此,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务必确保合并各方审查、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且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公司未履行合并/分立事项通知、公告义务

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公司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或合并过程中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合并/分立需特别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需在规范的时间内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在公司合并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对合并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公司合并不能对抗异议债权人。因此,如公司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上述所说风险,在进行公司合并/分立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

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时,条款中都会约定公司在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对外投资、托管等事项时,应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因此,公司在分立时,应当注意需要提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本次分立,银行可能会根据情况作出提供担保或要求提前清偿借款的要求。


(二)

与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

部分工商部门可能因为没有做过公司分立的业务而不接受上述通过公司分立直接进行公司的变更、新设或注销程序。因此,公司需要提前与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公司分立能够最终登记成功。




公司合并/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条款可知,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而对公司分立的,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公司分立后由谁来承担或者如何分担该债务。对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不能达成一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是,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公司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公司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法务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