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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遭遇汽车合格证被质押借款的诉讼途径

来源:舜翔 时间:2016-07-27 11:35:36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购买汽车成为家庭单元的重要消费,汽车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产业,产业优惠政策也不断推出。汽车销售市场在前几年得到了膨胀式的扩充,经营汽车深受投资者的青睐,汽车经销商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竞争进入了白热化时代。经营者营销成本居高不下,利润空间越来越窄,资金流动严重阻缺,不得不向银行或民间借贷伸手,五花八门的融资模式开始呈现,汽车合格证质押借款风靡全国,大有不可遏制之势。而经销商融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购买汽车成为家庭单元的重要消费,汽车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产业,产业优惠政策也不断推出。汽车销售市场在前几年得到了膨胀式的扩充,经营汽车深受投资者的青睐,汽车经销商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竞争进入了白热化时代。经营者营销成本居高不下,利润空间越来越窄,资金流动严重阻缺,不得不向银行或民间借贷伸手,五花八门的融资模式开始呈现,汽车合格证质押借款风靡全国,大有不可遏制之势。而经销商融资后跑路或关门大吉者新闻媒体多见报道,直接导致消费者购车后不能上牌,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银行等债权人的融资风险也开始呈现。本文仅从消费者维权的角度,探讨以法律诉讼手段如何给自己的爱车上牌。

什么是汽车合格证?

首先要界定汽车合格证的内涵是什么?百度搜素得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合格标识。”因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企业自行制作的,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保证其质量的书面证明或承诺。《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汽车合格证就是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汽车经销商必须同时提供购车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保养手册及汽车合格证等。

什么是质押?

什么是质押?百度搜索得知: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关于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增加了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兜底条款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法》关于该条规定的修改,更明确明示了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用于权利质押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并且是具有让与性的权利,才能起到担保债务的目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属于财产权利,不具有可让与性,更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汽车经销商与资金出借人之间签订的,以汽车合格证进行所谓质押借款的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规定,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一些地方法院对该类质押借款纠纷案件已经做出了的质押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如某地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银行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未将汽车转移给银行保管,银行所保管的是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合格证,但汽车合格证仅仅是车辆质量合格的格式化证明,并非车辆本身或者车辆的所有权凭证,汽车所有权的转移不以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汽车合格证没有市场交换价值,不是一项财产权利,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本案质押权的标的物,故该银行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之间的质权不成立,因此该银行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

诉讼途径

消费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汽车经销商以及授信银行或其他资金出借人,或与担保公司相互勾连,利益均沾,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对消费者的危害是最直接、最严重的。汽车销售商不能交付产品合格证的做法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消费者除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外,还可以诉讼的方式拿回本属于自己的汽车合格证。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汽车合格证依附于汽车产品本身,经营者出售汽车,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等附属文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汽车销售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交付产品合格证必然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汽车合格证进行所谓质押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

维权方案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可以汽车经销商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损失。但事实是,经销商资金非常紧张或资金链断裂,或关门或跑路,消费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

维权方案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经销商继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汽车合格证,并按国家物价部门统计的标准,赔偿因延迟交付,而租车代步的经济损失。在经销商资金非常紧张或资金链断裂,或关门或跑路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得不到维护。在现实中,经销商不能交付汽车合格证的客观原因,正是汽车合格证在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手里,被用于所谓质押借款了。

维权方案三,消费者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汽车经销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提出诉求责令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返还汽车合格证,并按国家物价部门统计的标准赔偿因延迟交付,而租车代步的经济损失,汽车经销商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方案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权的法律基础是基于物权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主物从物同属于一人所有,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与汽车之间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汽车质量合格证必须随车交付买受人。没有汽车合格证,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其使用价值必然严重受损。因此,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取得汽车所有权,经销商不能交付汽车合格证的情形下,即可依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物权完整状态被侵害的情形,当然地包括请求返还从物的伴随性请求权,即请求银行等非法占有者返还属于自己的汽车合格证。至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融资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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