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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翔部长说法 |公司不当减资,股东难逃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舜翔 时间:2025-05-09 08:42:35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应于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三十日内公告,若不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该不当减资行为涉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案情简介原告H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应于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三十日内公告,若不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该不当减资行为涉嫌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应在其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原告H公司诉被告Y公司、赵某、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H公司诉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赵某、王某 对Y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外人新大陆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XXX号产权人,被告Y公司系前述房屋的合法转租人。

2018年1月17日,原告H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Y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管理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XXX号新大陆广场二层“浅厨美食广场”S2-27室02铺位转租给原告经营沙绿沙拉餐饮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1月29日,新大陆公司在涉诉商铺张贴告知信,告知因Y公司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及按约定结清租金等费用,新大陆公司已经与Y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2017年10月,被告Y公司经核准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发起人)为被告赵某(出资时间2018年10月,出资方式现金、认缴出资额1,400万,出资比例70%)、王某(出资时间2018年10月,出资方式现金、认缴出资额600万,出资比例30%)。2018年12月11日,Y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至500万元,赵某、王某的出资额分别减少至350万元、150万元。2018年12月21日,Y公司对减资事项登报公告。2019年2月21日,经核准Y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赵某、王某认缴出资350万元、150万元。

二、法院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系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Y公司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原告与Y公司对合同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Y公司减资时通过登报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原告与Y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减资前已形成,Y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原告丧失了在减资前要求Y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本质上并无不同,原告要求Y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Y公司偿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解除原告H公司与被告Y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公司租金;……被告赵某、王某在1,05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被告Y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三点风险提示:一、实践中有公司因欠付债务被起诉后或有被起诉风险时,公司股东因自觉其作为股东出资过大,而又未实际出资,担心公司被判决承担债务后自己因出资不到位而承担出资责任,从而减资而又不通知债权人以“规避风险”,这种行为不但不会减少出资责任的承担,还会造成本案例所展示的后果;第二,需注意公司减资应于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三十日内公告,二者缺一不可;第三,公司注册资本应按实际经营需要设定,并非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