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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定为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国际法律依据

来源:舜翔 时间:2020-02-06 17:00:36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HealthEmergencyofInternationalConcern,简称PHEIC)。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一下有关国际卫生合作。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共同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在很多方面、很多领域都需要共融、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医疗卫生方面,1946年7

日内瓦时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简称PHEIC)。

首先,我们简单了解一下有关国际卫生合作。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共同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在很多方面、很多领域都需要共融、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医疗卫生方面,1946年7月间,64个国家的代表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于1972年5月10日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恢复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世界卫生组织是目前实现国际卫生合作的重要或者说是唯一的国际平台,对促进各成员国医学学术交流,尤其是流行病信息的交流,提高各国的医疗和医学研究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卫生组织的职能之一是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关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简称IHR)。《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由《国际卫生公约》、1951年《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69年《国际卫生条例》逐步发展的成果,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我国是其缔约国。该法对各国共同抵御疾病的侵害,发展国际卫生合作,保障包括我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具有重大作用。

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法层面亦是如此。我国作为世卫组织成员国和《国际卫生条例》的缔约国,在享有国际平台和国际法赋予的权益的同时,亦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各缔约国应履行的关键义务为:

1、指定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

2、评估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件并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

3、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对关于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

4、应对有可能在国际间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

发展、加强和保持发现、报告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在指定的国际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提供常规设施、服务、检查和控制措施,以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向世卫组织报告在本国领土外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表现为输出或输入性人间病例、携带感染或污染的媒介、被污染的物品等;对世卫组织建议的措施采取适宜的行动,以及在执行《国际卫生条例》方面与其他缔约国和与世卫组织合作。

根据我国国家卫健委的信息,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本着公开透明以及对全球卫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我国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及时通报了疫情信息。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向世卫组织总干事致电致函,通报疫情信息,交流疫情防控进展。我国第一时间向世界卫生组织分享新型冠状病毒全基因序列,成立了专班,组织中方专家与世卫组织专家深入开展交流。在双边沟通工作方面,我国与泰国、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对口技术部门、驻华使馆保持密切沟通,分享疫情信息,核实疑似和确诊病例信息,及时回应外方关注。也加强了与港澳台沟通协作。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二条,将某国疫情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如下:

一、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从本国领土上正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世卫组织总干事应当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如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进行的评估,总干事认为正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应当与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当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三、在以上磋商(与突发事件委员会的磋商)之后,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另外,作为世卫组织总干事,在决定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有理有据、科学、适当的考虑。

针对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的防控举措,很多举措远超出《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我们完全有信心和能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国会同世卫组织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

世卫组织将我国此次疫情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之规定,也是世卫组织的常规做法。鉴于我国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所做的努力和客观实际情况,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同时强调,世卫组织不赞成甚至反对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世卫组织会通过发布临时建议,可协调各国行动,避免有的国家采取不必要的过激措施。

目前,中国人民在习近平主席亲自指挥和部署下,众志成城,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打赢这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阻击战。保卫中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保卫全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