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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民法典实施后的房屋居住权制度(合同纠纷篇)

来源:舜翔 时间:2022-01-25 09:20:15

//何某与何某一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何某与其母何某一、其父何某二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何某二名下诉争房产赠与何某,合同附加义务为何某保障父母在受赠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如果以后此房产出售或者拆迁,保证为父母提供不低于上述居住条件的良好住房。合同经过公证已生效。现何某二已去世,何某起诉其母何某一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办理受赠房屋过户,庭审中何某一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但要求何某保证其永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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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何某一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何某与其母何某一、其父何某二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何某二名下诉争房产赠与何某,合同附加义务为何某保障父母在受赠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如果以后此房产出售或者拆迁,保证为父母提供不低于上述居住条件的良好住房。合同经过公证已生效。现何某二已去世,何某起诉其母何某一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并办理受赠房屋过户,庭审中何某一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但要求何某保证其永久居住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何某与其父母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何某一应依约协助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赠与合同》中将何某一在涉案房屋中永久居住作为附加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附加义务包括了居住权合同应具备的相应内容,《房产赠与合同》中关于赠与人永久居住的承诺可以通过居住权登记来实现。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何某一在诉争房屋中享有居住权,何某应协助何某一办理居住权登记。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房屋居住权的典型案例。房屋赠与在父母子女之间较为常见,但作为赠房一方的父母难免有赠与房屋后无房可住的担忧。即使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父母享有“永久居住权”“保障赠与人居住”等条款,也难以对子女一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因为该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一旦子女将房屋再次出售,父母一方的居住权将无法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定了居住权制度,自此居住权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且无期限限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确立的居住权制度拓展了房屋的社会保障属性,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有效解决了以长期居住作为赡养、抚养方式的法律保障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本案中,判决受赠与人办理受赠房屋过户的同时办理居住权登记,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住房养老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源道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