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委托创作合同的典型问题及风险提示
(一)二次创作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示:
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
在(2019)京73民终2548号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某保证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从未转让、许可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及其他相关的造型作品。”基于刘某的上述保证,央视动漫集团委托刘某在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美术作品造型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刘某已经向案外人转让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集团的二次创作已被认定侵权。故央视动漫集团主张刘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刘某该项保证内容明确具体,表明刘某愿意将上述权利保证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受到约束。刘某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向案外人转让1994年作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法官提示:
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
法官提示:
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约定以“委托人满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满意”等作为验收标准,相关修改要求难以具体化,一旦发生争议,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法官提示:
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约定以“委托人满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满意”等作为验收标准,相关修改要求难以具体化,一旦发生争议,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法官提示:
委托创作合同通常约定分阶段履行,但是一旦由于创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约定而解除,委托方通常会主张由受托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使受托方面临严重损失。对此,受托方可以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示:
委托创作合同通常约定分阶段履行,但是一旦由于创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约定而解除,委托方通常会主张由受托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使受托方面临严重损失。对此,受托方可以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通常周期较长,为保证顺利签约,合作各方可以先通过预约合同约定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并继续磋商,待条件成熟后再签署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效力属于《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是否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需要考虑磋商的过程是否体现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通常周期较长,为保证顺利签约,合作各方可以先通过预约合同约定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并继续磋商,待条件成熟后再签署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效力属于《民法典》新规定的内容。是否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需要考虑磋商的过程是否体现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如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各方应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严重背离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如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各方应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严重背离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中不可预期的因素很多,清晰约定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法,对于避免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减少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示:
影视剧制作中不可预期的因素很多,清晰约定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法,对于避免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减少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示:
院线电影制作、上映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制作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
院线电影制作、上映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制作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
影视剧的拍摄及发行除需要充足资金外也依赖于演员、导演、制片人等多种因素,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参与合作拍摄影视剧时应当知晓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影视剧因故未拍摄完成、发行收益无法获得的情况,各合作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承担各自的亏损部分。
法官提示:
影视剧的拍摄及发行除需要充足资金外也依赖于演员、导演、制片人等多种因素,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参与合作拍摄影视剧时应当知晓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影视剧因故未拍摄完成、发行收益无法获得的情况,各合作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承担各自的亏损部分。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转自:君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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