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踏入律师行业后,接触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便是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看似简单,却往往隐藏着诸多复杂细节。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段故事,而我有幸成为这些故事的讲述者和解决者。
记得刚开始执业时,我接手了人生中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年过六旬的退休教师张老师,他找到我时,手里捏着一张皱巴巴的借条,眼神里充满了无助与怀疑。张老师告诉我,被告卫某是他同乡,也是多年的老邻居。卫某此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老张借了十五万元。碍于情面,张老师没有要求卫某签订正规的借款写协议,仅凭这张手写的借条作为凭证。
在接待张老师的时候,我便仔细研究了这张借条。它写在一张普通的白纸上,字迹歪歪扭扭,因为时间太久,借款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模糊不清,甚至连借款人卫某的身份证号码都未注明。我心里不禁有些打鼓,但还是决定尽力而为,同时也将法律风险向张老师一一阐述。
庭审当天,我提前半小时到达,仔细检查了一遍随身携带的诉讼材料,确保万无一失。张老师也早早到了,由于是第一次参加庭审,张老师比较紧张,一直正襟危坐。“李律师,你说法官会信我吧?那可是我的养老钱,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借出去了。”我安慰他道:“张老师,既然发生了,那我们就面对,您也别太担心,我肯定会尽力。”
庭审开始,法官先让原告宣读起诉状,张老师虽然紧张但还是示意他要亲自来,张老师声音有些发颤地宣读诉状。之后,法院让被告为某答辩,卫某表现出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慢悠悠地说:“借条是写过,但我早已把钱还了,只是当时原告说借条不在身边,没来得及拿回来。”
进入到质证环节,我方提交了借条、张老师催被告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取款记录,我向法院和被告分别阐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如我和张老师预料一直,被告对于我方提交的借条证据,因存在瑕疵不认可真实性,对于催款聊天记录,认可真实性,但被告因不认可欠款事实,当时未予回复,不能证明欠款。对于取款记录,被告称和他无关。
我向法官陈述道:“审判长,原告提供的借条虽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借款本金十五万元这一事实,有当时银行取款记录可以佐证。原告在借款当日,从银行取出了十五万元现金,这与他的经济能力、生活习惯相符合。至于被告卫某提出的还款主张,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张老师情绪激动地向法院复述借款经过,张老师的陈述虽因反复强调细节略显冗长,却也真实传递出原告方对事实的执着。当我发现法官开始显露不耐烦情绪时,我立即以代理人身份介入,温声提醒张老师聚焦争议焦点,这既是避免过度情绪化陈述削弱证据效力,更是对法庭权威的必要维护。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坚持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后,庭审结束。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判决书,下载打开后我也是松了一口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老师的诉讼请求,要求卫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十五万元借款及利息。
我还记得,张老师在电话里挺激动,说“李律师,很谢谢你啊,我的养老钱差点打水漂了。”能够想象到他脸上的笑容,我内心也感到欣慰。这次庭审经历让我明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即便借条存在瑕疵,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证据有高度的盖然性,依然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次庭审让我深刻体会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往往更容易受到欺骗和误导。作为律师,我们不仅要为他们争取经济利益,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给予他们必要的关怀和支持。同时,我也意识到民间借贷纠纷的频发,反映出社会公众在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的不足。许多人因不懂得如何规范借贷行为,随意签订借款协议,甚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